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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空間管理委員會

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建築空間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

95.4.25 九十四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

96.11.6 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08年06月04日107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為有效運用及管理本校之建築空間,藉由學校資源的共享,建置校園形貌組織本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俾求集思廣益,訂定完善整體空間規劃。

三、本會組成

(一)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,委員包含主任委員、當然委員與遴聘委員;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校長一位

擔任。

(二)當然委員:由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校務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擔任。

(三)遴聘委員三至五人:由主任委員薦請校長遴聘之,遴聘委員之任期為二年。

(四)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兼任,擔任本會協調、執行及追蹤工作。

四、本會職掌

(一)有關校園現有建築空間及未來新增建築空間之分配、擴張、應用、變更用途等事宜。

(二)有關校園各單位間對建築空間規劃之整合、協調事宜。

(三)有關校園整體空間使用規範與管理等事宜。

(四)其他有關行政會議交議事宜。

五、會議召開

(一)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,會議召開時得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。

(二)遇有提案時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時,主任委員需於十五日內召開之,不得拒絕。

六、本會受理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

(一)屬於本會議事範圍之案件,其議事程序,由業務單位(或使用單位),擬定書面申請構想書,於完成內部行政程序後,提送本會執行秘書彙整。

(二)本會執行秘書於受理申請後,排入本會議案討論。

(三)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方得開會;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方得決議。

七、本會之各項決議得提行政會議報告。

八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並經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